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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4年被追还债发现自己成老赖 法院二审后改判 具体情况是怎么样的?

【女子离婚4年被追还债发现自己成老赖 法院二审后改判】一起来看看具体情况是怎么样的!

1、  看着丈夫一天天沉迷于赌博,将家庭、工作都抛诸脑后,张女士对刘某彻底失望,二人于2014年10月23日离婚,但令张女士没想到的是离婚并不是结束,而是噩梦的开始……

2、  因为一段失败的婚姻、一个沉迷赌博的前夫,张女士从曾经意气风发的职场精英成了“老赖”,原本幸福美好的生活也一去不复返。经重庆市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法院再审判决张女士无需替前夫偿还债务,之后,张女士被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新回归正常生活。

3、  债主上门

4、  丈夫网络赌博欠下债务

5、  2013年6月,新婚不久,张女士的丈夫刘某接触到了网络赌博。从刚开始的小打小闹到后来的巨额下注,刘某逐渐陷进赌博的泥潭无法自拔,还背着家人四处借款赌博。

6、  “借我10万块钱急用,今年9月1日连本带利还给你。”2014年6月18日,输红了眼的刘某找到朋友高某。几番求告下,虽然并不知道刘某借钱的目的,高某还是答应借给他10万元,其中3万元为现金,7万元转账支付。

7、  而另一边,看着丈夫一天天沉迷于赌博,将家庭、工作都抛诸脑后,张女士对刘某彻底失望,二人于2014年10月23日离婚。但令张女士没想到的是,离婚并不是结束,而是噩梦的开始。

8、  2014年11月,身负巨额赌债的刘某无力偿还,于是自拟了长达3页的借款明细情况向公安机关自首。由于只有刘某一人言词,公安机关当时并未立案。随后,刘某外出躲债,不见了踪影,张女士便成了债主们的唯一目标。

9、  成为“老赖”

10、  离婚也甩不掉的借款官司

11、  2017年7月13日,迟迟没有收到还款的高某将刘某及张女士起诉至重庆市江北区法院,要求二人偿还1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由于刘某早已人间蒸发,而张女士也因联系方式有误,没有收到法院的诉讼文书,两人便都缺席了一审庭审。

12、  法庭上,高某拿出了刘某的借据、转款记录等证据。一边是高某充分的证据和缜密有力的起诉状,一边是“自动放弃”抗辩权利的张女士和刘某,该案很快审理完成。

13、  “本案中,刘某与高某的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且张女士未能举证证明刘某向高某所负债务系个人债务或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该债务为刘某与张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2018年1月9日,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张女士与刘某共同偿还债务。

14、  2018年10月,由于被各方债主催得焦头烂额,张女士为了确认自己身上到底背负了多少官司,便在网络上查询了自己的名字。这一查,张女士才在江北区法院的公共服务网上看到了公告送达的本案判决书,顿时感到十分冤枉。随后,张女士发现自己交通出行、银行账户受到一些限制,才知道自己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于是她向江北区法院申请再审,但被法院裁定驳回。

15、  2020年12月14日,张女士来到江北区检察院寻求帮助。

16、  破解难题

17、  追查证据证明借款用于网络赌博

18、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赌博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认真研判案情后,我们认为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借款是否被刘某用于赌博。”江北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徐青介绍说。

19、  然而,事情已经过去6年,借款用途该如何确定?为此,检察官从交易明细开始查。通过向金融机构发出近20份协助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检察官取得了大量银行交易明细,经过几天几夜的筛查,终于追查到刘某向高某借款后进行交易的7万元款项。

20、  “我们对这7万元进行拆分,发现这笔钱的动向有异,无法确定收款人有多少、是什么人。”借款明细找到了,但问题并没有就此解决,案件审查一时陷入瓶颈。

21、  经过深入研究与讨论,徐青决定另辟蹊径,从刘某异常交易的账户入手。江北区检察院向四川成都等多地检察机关发出委托调查函,调取了多个与网络赌博相关的刑事案件判决文书,终于在这些判决书上找到了蛛丝马迹。

22、  “这些生效判决在事实认定或证据采信中均确认多个账户为赌博网站收取赌资或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而刘某这7万元也正是流入到这些账户中。”在审查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后,为了确保证据真实可信,徐青联系公安机关取得了当年刘某自拟的借款明细情况,一一比对后终于确定,刘某向高某的借款被用于个人赌博。

23、  至此,江北区检察院查明了刘某借款的目的是用于网络赌博,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2022年3月29日,江北区检察院提请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今年1月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裁定江北区法院再审该案。6月23日,江北区法院再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张女士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全部还款责任由其前夫刘某独自承担。

24、  延伸阅读

25、  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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