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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2021年工伤赔偿标准 (贵阳市2021年工伤赔偿标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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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1.第十八条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员工应在已签订工伤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如需紧急转送就近医疗机构,应在紧急医疗机构出具伤情稳定证明后5日内转送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3.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的,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核实工伤保险待遇,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4.第二十条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从职工死亡的次月起享受。

5.工伤职工应当重新鉴定,并根据重新鉴定结论享受相应的待遇,开始治疗的时间为原鉴定结论作出后的次月。

6.第二十一条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自鉴定结论作出后的次月起,按照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不再重复享受一次性待遇。

7.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应当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8.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9.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0.第二十三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用人单位办理职工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11.第二十四条工伤职工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工伤待遇按照实际工作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工作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照其一个月工资计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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