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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2021工伤赔偿标准 (河北2021工伤赔偿标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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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1.《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工伤职工因治疗需要停工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职工发生重伤或者特殊情况,经设区的市或者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评定伤残等级后,职工将停止原待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将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人照顾。经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职工上一年度一人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护理费。

4.第二十八条因工负伤住院职工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批准前往设区的市以外地区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前款规定的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食宿费的支付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6.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工伤前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符合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后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经办机构报销。

7.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应当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遇到紧急情况,他们可以先就近到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脱险后需要治疗且伤情稳定的,应到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员工到未签订急救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诊,用人单位应当自员工受伤之日起7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经办机构报告,或者经紧急救治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劳动者未及时转送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劳动者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8.长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居住的工伤职工,可以选择一、二家医疗机构在其长期居住地治疗工伤,但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应当向经办机构备案。

9.第三十一条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残疾人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拟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服务的,可以按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工伤医疗服务条件的,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伤医疗服务需要,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签订后,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名单。

10.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认定工伤决定书》、01

12、第三十四条5级至10级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关系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为劳动人事关系终止或终止时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至8个月,其中5级44个月,6级38个月,7级26个月,8级20个月,9级14个月,10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劳动人事关系终止或终止时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至4个月工资,其中5级22个月,6级16个月,7级10个月,8级8个月,9级6个月,10级4个月。

13、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残疾人辅助器具的,按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用于安装配置残疾人辅助器具的费用。

14、职工因工负伤终止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法定退休年龄不满1年的,按规定标准的10%发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和残疾人就业补贴。

15.第三十五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再次发生工伤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并按照新的认定和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6.第三十六条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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