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
文书显示,此前,知识产权局对诉争商标(42411649号“企鹅”商标)除“汽车轮胎”之外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原告腾讯公司诉称,引证商标三(34805763号)目前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法院中止审理。且“企鹅”为原告使用多年的经典标识,建立了稳定对应关系。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已宣告无效,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据此撤销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并由其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