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医保局就《2020年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综合考虑基本医保的功能定位、药品临床需求、基金承受能力,2020年药品目录调整范围包括目录外西药和中成药,以及目录内西药和中成药。
对于目录外西药和中成药,《征求意见稿》提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药品目录外的药品,可以纳入2020年药品目录拟新增药品范围。具体包括以下七种情形:
与新冠相关的呼吸系统疾病治疗用药;
纳入《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药品;
纳入临床急需境外新药名单、鼓励仿制药品目录或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且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经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药品;
第二批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
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经药监部门按新药注册申请程序批准上市的药品(包括新活性成分、新剂型);
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临床试验结果向药监部门补充申请并获得批准,适应症、功能主治等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
2019年12月31日前,进入5个(含)以上省级最新版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其中主要活性成分被列入《第一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的除外。
《征求意见稿》指出,符合条件的药品目录外西药和中成药,一律由企业按程序提出申报,经审核通过后纳入拟新增范围。
对于目录内西药和中成药,《征求意见稿》分为调出目录药品的范围、调整支付标准药品的范围。
其中,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药品将被纳入调出范围。
一是被药监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二是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
调整支付标准药品的范围则包括三种情形。
一是处于协议有效期内,且按照协议需重新确定支付标准的谈判药品;
二是根据企业申请或专家评估,有必要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的谈判药品;
三是与同治疗领域的其他药品相比,价格/费用明显偏高,且近年来占用基金量较多的药品。